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