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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