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