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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