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展现场核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