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