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