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需要依法按照职责开展跨区域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