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