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向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