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的,发证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收回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仅副本变更的,发证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收回原许可证副本。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