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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