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