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