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医疗器械检查员制度,根据监管事权、产业规模以及检查任务等,配备充足的检查员,有效保障检查工作需要。
检查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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