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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