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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