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开展临床试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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