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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