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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