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六十三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