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