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八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医疗器械准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注册有关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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