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