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抽查检验,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处置。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