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