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