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设置库房的,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证部门或者备案部门通报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