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并结合剂型特点、原料药的稳定性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规定使用期限。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