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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