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条 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质量管理组织任务、职责;
(二)决定物料和中间品能否使用;
(三)研究处理制剂重大质量问题;
(四)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查配制全过程记录并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五)审核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及监督实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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