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四条 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