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