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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