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