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九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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