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九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