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一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