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一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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