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二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