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四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