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六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探访。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保证金收取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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