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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