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五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