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六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