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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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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六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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