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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