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域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沿河景观带等设施的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积存污物、垃圾;
(三)各类船舶外观容貌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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