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14 共 50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第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 第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健全和拓展数字化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 第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鼓励... 第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 第十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其责任区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 第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 第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违规新建架空管线... 第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 第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及食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 第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 第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减少使... 第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 第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 第二十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类交通工具的准入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类交通工具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类交通...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域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公厕、垃圾...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道路及绿地、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功能完善、美观实用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厕...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应当二十四小时免费开放,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应当在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 鼓...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市、县...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相关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所需...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垃圾消纳、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硬化进出口路面。场地内堆存的垃圾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垃圾处理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道路维修、给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五百...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第四十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 第四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 第四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第四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 第四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