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