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