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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