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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