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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